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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工商提醒国庆出游防旅行社三大消费陷阱

信息编号:3977更新日期:2016/9/23人气:
四川青年旅行社获悉:离国庆假期没几天了,很多朋友都盘算着去哪儿度假旅游。昨日,武汉工商根据过往查处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,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,要谨防三大消费陷阱。中途退团余款应退回某游客参加杭州游,其《...

四川青年旅行社获悉:离国庆假期没几天了,很多朋友都盘算着去哪儿度假旅游。昨日,武汉工商根据过往查处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,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,要谨防三大消费陷阱。


中途退团余款应退回
某游客参加杭州游,其《杭州西溪湿地三日游行程单》规定“因自身原因,中途退团未参加项目,费用不退。”
工商表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,旅游行程结束前,旅游者解除合同的,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旅游者。


航班上涨补差价不合理
如《预订须知》中规定“因处旅游旺季,乙方(旅游者)报名付款后,若遇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上涨,甲方(旅行社)可根据实际差额要求乙方补全差额。”
工商表示,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性组织,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旅游旺季航班上涨的现实。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补全差价,是将旅行业者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,加重消费者责任。而且有些旅行团是拼团包机,价格早已约定,不会存在旺季会涨价的情况。这是旅行社加价的托词。


随意变更行程可拒绝
如《九华天池二日游行程单》规定“行程仅供参考,变更恕不通知。”
工商表示,行程是旅行社是否履行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依据。旅行社变更行程且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,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行为。行程变更不通知,给了旅行社很大的活动空间,比如可以减少景点行程,增加购物点,而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又默认,只能吃哑巴亏。
此外,消费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行程之外需另付费的项目。消费者发现餐饮、住宿以及其它安排与合同约定不一致,可拨打旅游服务热线12301投诉。

 

文章来源:荆楚网(武汉)     编辑: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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